出口不得免征或抵扣税额会计分录怎么写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852 时间:2023-08-26
出口不得免征或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1.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应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的抵减额就应作出上述分录的相反的分录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现在是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补开了,即抵减额增加,那么就是增加第2中情形的分录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扩展资料:
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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