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写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3482 时间:2023-05-24
企业经常会为员工准备一些节假日礼品等各种福利。那么福利费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写,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小编的文章可以帮到大家
福利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举个例子,如果是办公用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转出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视为职工福利费的情况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将自产或畅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领用购买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原已抵扣,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购买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也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外购的商品由于职工福利应该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是购进时不予抵扣,如果领用已经抵扣进项的货物应作进项转出。所得税中,虽说是视为销售,但可以其他纳税人的售价为收入,也就是可以购进价作为收入,收入成本相等,实际是没有所得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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