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异地不动产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76 时间:2023-07-14
案例:2017年10月31日,吉祥公司转让2015年12月购置的异地房产,购买价1,050,000.00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价款为3,150,000.00元,并收到转让款.
一、收到转让款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150,000.00
贷: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0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00
税务处理: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2,100,000.00元(=3,150,000.00-1,050,000.00)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000.00元(=2,100,000.00/(1+5%)*5%).
二、异地预缴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应向吉祥公司转让的异地房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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