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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hanquanquan 阅读人数:11794 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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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发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又规定:根据《熟手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逐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底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成本或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上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上年度的成本和费用,会计上应予以确认,同时作为上年度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本年度在上年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应作为“一年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手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跨期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的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法也是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是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包规定了,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实现,这个就是按收付实现制来了。同时租金又有例外中的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合同来确认,其他跨期收入的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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