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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凭证和38号凭证,都是销售代销商品,怎么会计分录不一样,一...

7号凭证和38号凭证,都是销售代销商品,怎么会计分录不一样,一个有税,一个没税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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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老会计,我来给你分析下7号凭证和38号凭证销售代销商品会计分录不一样的原因。 ### 一、可能涉及的代销方式不同 - 视同买断方式 -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可以将代销商品按照自己的售价出售,并且与委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了商品的买卖关系。例如,受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成本价从委托方购入代销商品,然后再以更高的价格销售出去。此时,受托方在销售商品时,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如果在7号凭证中体现了税,有可能7号凭证对应的业务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并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需要确认销项税。其会计分录可能是: - 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 - 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 - 最后与委托方结算时,借: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 而38号凭证对应的业务可能还没到确认收入的阶段,比如只是收到代销商品,或者虽然销售了商品但还未满足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如未收到代销清单等),所以暂时没有体现税。 - 收取手续费方式 - 如果是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受托方只是起到代理销售的作用,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在销售商品时,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因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还在委托方。所以38号凭证如果对应的是这种代销方式,且处于销售了商品但还未计算手续费的阶段,会计分录可能就不会出现税。其会计分录可能是: - 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 - 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等,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手续费发票时,借:销售费用,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 最后与委托方结算时,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 ### 二、业务发生的时间节点差异导致税务处理不同 - 7号凭证的业务可能发生在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的时间节点。例如,商品已经销售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那么就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代销商品,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所以在会计分录里要体现税。 - 38号凭证的业务可能还处于未产生纳税义务的阶段。比如,只是签订了销售合同,或者商品刚刚发出但还未满足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那么在会计分录里就暂时没有税。 ### 三、会计核算主体的角度不同 - 如果7号凭证是从委托方的角度进行账务处理,当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委托方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因为委托方是真正的销售主体,要按照销售商品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分录可能是: - 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 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 - 38号凭证可能是从受托方的角度进行账务处理,受托方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如前面所述,在销售商品时不涉及税,只有在收到手续费发票时才会涉及进项税。 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更多的背景信息,如代销合同的条款、业务的具体流程等来准确判断。你可以查看一下相关的合同和业务详情,这样能更清楚地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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