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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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咦?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区分来干嘛,有什么作用,交税交哪部分?有啥避税的方法不。
07-30
银行回单显示税款的金额,但实际未收到发票,应该如何做账,需要清晰的解释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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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老师请问一下这题的分录是不是不应该这样编,我的理解是每一笔业务分开编写最后影响损益的部分转入本年利润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