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税务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一物多卖”的处理规则

请问老师,是不是在动产一物多卖时,先看交付 ,再看付款,如果没交付没付款时再看订立合同的先后?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17年10月07日
回答 1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提示】受领交付在先>付款在先>合同成立在先。在这里,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更多
0
讨论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