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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为何消费税复合计征时组价要加上从量部分?

为什么组成计税价格里加了从量的800,后面又要再加一次呢,这样从量不就重复算了两次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18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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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哦,对于复合计税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时候要将从量税加一遍。具体是这样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购买白酒500克,价格10元钱,这里我们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白酒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元,那么支付10元钱得到500克白酒,白酒厂家按照规定应交消费税是10×20%+0.5元,这里您的疑惑在于,既然10元包含了0.5元,那么为什么不用9.5元作为计税依据。这里我们换一个角度考虑,我们要知道10乘以20%是什么,这个公式的意思是,10元里有20%的从价消费税,就好比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有10个苹果,我们知道10个苹果里必然有一个是黄的,必然有20%是青的,那么我们要计算这10个苹果里青苹果有多少个,这就好比1个黄苹果是从量税,20%青苹果是从价税,我们是拿9乘以20%还是拿10乘以20%的问问题,很明显,这里我们要拿10乘以20%,也就是有3个苹果的颜色和其他的不一样;那么我们再换成白酒的价格,我们知道10元里有0.5是定额消费税,有20%是从价消费税,那么我们应该用9.5乘以20%还是用10乘以20%,那么这里也是很显然,用10×20%,也就是这10元里,有2元的从价税,和0.5元的从量税,一共是2.5元,学员换种思维,不要考虑我从10元钱里拿走了多少,会不会重复拿,而是要考虑10元里到底还有什么,这也就是为什么从价加从量比单一的从价税负重的原因,因为这里是10元里既有20%的从价税也有0.5的从量税。那么就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而言,我们用公式来推倒一下,首先消费税是价内税,这就表示其销售价格中包含的是所有的消费税,而不是只是从价部分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数量×定额税率,而也就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也可以看出来,用上面的例子,我们“成本+利润+定额消费税”才是整个价格的80%,那么(成本+利润+定额消费税)/(1-从价税率)才能还原成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希望这个理论能解决您的问问题。您再理解一下哦,如仍有疑问,欢迎您继续提问,祝您考试顺利畅学 ~~ 你离成功只差一步,那就是努力,帮您解决每一个问问题才能更好成长,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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