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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下,个税申报中有个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

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下,个税申报中有个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的问题,是这样的,我老公婚前商业贷款2012年购入一套房,这套房在2024年10月已过户出售,他就这套房子在2019年就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婚后以我的名义在2020年7月商业贷款贷款利息是第二套的资格购入,目前这套房产在2025年5月以首套住房公积金利率成功进行了商转公并持续在使用,未来还需要还款16年,想请问下,目前还能把2019年到2023年个税申报记录作废,从2020年7月开始,把第二套房视为首套房填报在申报表中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5月27日
回答 1
我来帮你分析这个问题: ### 一、关于申报记录作废的可行性 1. 时间限制: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一般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结束后,税务系统会关闭更正通道。若2019-2023年申报已超过对应年度的汇算期且未及时更正,理论上无法通过APP直接作废。 2. 操作前提: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作废: - 申报成功但未缴款或无需缴款; - 若已申请退税,需先撤销退税申请。 若往年申报已产生缴税或退税结果,则需通过“更正申报”而非“作废”。 ###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规性分析 1. 首套房贷认定规则: - 时间标准:以“房产证颁发时间”或“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各地可能有细则差异)。若2020年购房时政策仍认房又认贷,则可能被认定为二套。 - 商转公影响:2025年转为公积金贷款后,若当地公积金中心将该房产视为首套,则利息扣除可继续,但需以实际贷款合同类型为准。 2. 追溯调整的风险: - 政策一致性:2019年婚前房产的扣除符合当时政策(借款人单独扣除),但2020年婚后再以配偶名义按首套申报,需证明该房产符合首套定义(如当地认房不认贷)。 - 税务核查:若审计发现两套房贷同时扣除,可能因“重复享受”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 三、建议操作步骤 1. 核实既往申报状态: -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2019-2023年申报记录是否已完成汇算、缴税或退税。若已结束,则需通过“更正申报”修正数据。 - 若未完成汇算,可尝试作废原申报并重新填报。 2. 重新申报注意事项: - 2020年购房:需提供首套住房证明(如无房证明、公积金贷款首套利率文件等),确保扣除合规。 - 扣除分配: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可协商由一方全额扣除或按比例分摊,但需保持一致性。 3. 补缴风险应对: - 若更正后需补缴税款,可联系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减免滞纳金(需证明非主观故意)。 ### 四、总结 结论: 1. 2019-2023年申报记录:若已超汇算期或完成退税,不可直接作废,需通过“更正申报”修正。 2. 2020年购房扣除:需确保该房产符合首套认定标准,并提供有效证明,方可追溯调整。 3. 操作风险:需谨慎评估税务合规性,避免因错误申报导致补税或处罚。 建议: 1. 立即登录个税APP核查既往申报状态; 2. 咨询当地税务局,确认首套房贷认定口径; 3. 若更正后涉及补税,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以备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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