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分摊申报,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都需要进行分摊申报,且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参与申报,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季度预缴申报
分摊依据: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除外),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分摊计算: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35、0.35、0.30 。
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
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另外 25% 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剩余 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申报流程:总机构在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并同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申报
分摊原则:总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
申报流程: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应在总机构汇算清缴后,根据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只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无需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分摊申报,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都需要进行分摊申报,且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参与申报,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季度预缴申报
分摊依据: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除外),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分摊计算: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35、0.35、0.30 。
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
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另外 25% 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剩余 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申报流程:总机构在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并同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在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申报
分摊原则:总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
申报流程: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各分支机构应在总机构汇算清缴后,根据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只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无需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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