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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殊的扣除规定的前提不是“非金融机构”且是“关联企业”嘛?为...

这个特殊的扣除规定的前提不是“非金融机构”且是“关联企业”嘛?为什么后面又讲到“金融企业”的债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指金融企业且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也得满足这个比例的部门才能扣除嘛?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9月17日
回答 1
要理清这个问题,需区分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的不同规则: 1. 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规则 当非金融企业向**关联企业(非金融)**借款时,利息扣除受“债资比”限制(一般企业债资比不超过2:1)。若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借款“变相分配利润”,规避税收。 2. 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的特殊规则 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是“资金融通”,与非金融企业(依赖生产、销售盈利)的经营模式本质不同,因此规则更宽松: 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之间)的借款,通常不受“债资比”限制,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 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要像非关联方一样“公平、无利益输送”); ​ - 借款方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避免“低税负企业向高税负企业转移利润”避税)。 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总结疑惑点 “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受债资比限制”是一般规则;而金融企业因行业特殊性(以资金为核心业务),关联方借款的扣除规则更注重“交易公平性”或“税负合理性”,不强制卡“债资比”。两者是“不同行业,不同规则”的关系,并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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