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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是应该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是应该是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为啥是这个啊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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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本题中,销售的设备和零部件不属于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特殊货物 ,如果没有先开具发票的情况,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设备发出当天),零部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 2024 年(零部件发货当天)。 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本题中甲企业在 2023 年 3 月 20 日就按合同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且货物未按发票开具时间发出,但依据 “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当天” 这一特殊规定 ,不管后续货物何时发出,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确定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 也就是说,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如果出现先开具发票的情形,就优先适用这一特殊规定,而不再遵循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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