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持有待售资产的“特殊定位”,底层逻辑和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经济实质重于形式”有关,咱们可以拆成两点理解:
1. 持有目的变了,不再是为了“使用”
正常固定资产提折旧,是因为我们在通过使用它产生经济利益(比如机器生产产品),折旧其实是把成本分摊到受益期间。但划分为持有待售时,企业的目的已经从“持续使用”变成了“尽快卖掉”,它未来带来的利益是“出售价款”,而不是通过使用产生的收入。这时候再提折旧就不符合配比原则了——毕竟都不打算用了,自然没必要再分摊使用成本。
2. 控制权虽在,但“使用控制权”已实质转移
你说的“控制权还在手里”没错,但这里的控制权更多是“法律上的持有”。从经济实质看,一旦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出售协议,企业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自由决定怎么使用它了(比如不能随意改用途、转租等),使用决策权其实已经受限。会计上更关注这种“实质状态”的变化,既然不再作为生产经营的工具,折旧也就失去了意义。
简单说就是:从“用它赚钱”变成“卖它赚钱”,角色变了,规则自然也变了~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持有待售资产的“特殊定位”,底层逻辑和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经济实质重于形式”有关,咱们可以拆成两点理解:
1. 持有目的变了,不再是为了“使用”
正常固定资产提折旧,是因为我们在通过使用它产生经济利益(比如机器生产产品),折旧其实是把成本分摊到受益期间。但划分为持有待售时,企业的目的已经从“持续使用”变成了“尽快卖掉”,它未来带来的利益是“出售价款”,而不是通过使用产生的收入。这时候再提折旧就不符合配比原则了——毕竟都不打算用了,自然没必要再分摊使用成本。
2. 控制权虽在,但“使用控制权”已实质转移
你说的“控制权还在手里”没错,但这里的控制权更多是“法律上的持有”。从经济实质看,一旦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出售协议,企业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自由决定怎么使用它了(比如不能随意改用途、转租等),使用决策权其实已经受限。会计上更关注这种“实质状态”的变化,既然不再作为生产经营的工具,折旧也就失去了意义。
简单说就是:从“用它赚钱”变成“卖它赚钱”,角色变了,规则自然也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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