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质疑非常合理 —— 现实中 “课税对象数额大(收入高 / 盈利强)”,绝对税额一定更高(比如大企业交的税肯定比小企业多 ),但这句话想表达的是 **“税负率(税额 ÷ 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变化”** :
当存在 “税收优惠、累进税率、或税负转嫁可能” 时,课税对象数额越大,“每单位课税对象” 承担的税负(税负率)可能越低 。
但绝对税额一定是增加的,所以表述确实 “片面”,需要结合 “税负率” 的语境理解。
总结
这句话是简化后的 “税负率逻辑” ,完整理解需要补充:
在比例税率有优惠、或累进税率结构下,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负率(税额 ÷ 课税对象数额)相对更低” ,但绝对税额一定更高 。
现实中企业的 “综合负担” 还得考虑成本、利润等,所以你的质疑(“其他成本支出也不少” )完全合理,这也说明这句表述确实不够严谨,需要结合税法细节理解
你的质疑非常合理 —— 现实中 “课税对象数额大(收入高 / 盈利强)”,绝对税额一定更高(比如大企业交的税肯定比小企业多 ),但这句话想表达的是 “税负率(税额 ÷ 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变化” :
当存在 “税收优惠、累进税率、或税负转嫁可能” 时,课税对象数额越大,“每单位课税对象” 承担的税负(税负率)可能越低 。
但绝对税额一定是增加的,所以表述确实 “片面”,需要结合 “税负率” 的语境理解。
总结
这句话是简化后的 “税负率逻辑” ,完整理解需要补充:
在比例税率有优惠、或累进税率结构下,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负率(税额 ÷ 课税对象数额)相对更低” ,但绝对税额一定更高 。
现实中企业的 “综合负担” 还得考虑成本、利润等,所以你的质疑(“其他成本支出也不少” )完全合理,这也说明这句表述确实不够严谨,需要结合税法细节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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