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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只有初始入账时公允...

老师请问一下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只有初始入账时公允>账面才计入“营业外收入”,后续只涉及到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变动调整入账成本并再也不会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去核算了。 以及后续权益法转为非同控下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为什么不能像金融工具转成本法时以公允+公允的方式入账,差额部分计入投资收益,而是采用账面+公允的形式,这块考虑的点是基于什么呢,我的理解是这块不太会涉及到利润操纵,所以不是特别理解为什么要用账面长投的价值来核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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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营业外收入”的关系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具体可拆解为: 1. 仅初始入账时可能涉及“营业外收入” 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本质是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值部分的“让利”确认)。 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份额,视为支付的溢价,不调整初始成本,也不涉及“营业外收入”。 ​2. 后续计量中不再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 后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等,均通过“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营业外收入”无关。因为这些变动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经营或权益变动导致的,属于投资持有期间的收益或权益变动,而非初始投资时的“利得”。 第二个问题:权益法转非同控成本法的核算规则及原因 1. 核算规则差异 金融工具转非同控成本法:以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 新增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相当于“出售原金融资产再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产生损益)。 ​权益法转非同控成本法:以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 新增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原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暂不结转。 2. 规则差异的核心原因 本质是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性质的认定不同: -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单纯的“投资工具”,而是体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其账面价值已随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持续调整(包含了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实时反映),属于“权益性投资”的延续。 ​ - 转为非同控成本法时,是“重大影响→控制”的升级,属于同一投资事项的延续(从参与决策到主导决策),而非“处置原投资再购入新投资”。因此,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是投资的“历史延续成本”,需保留其累计变动结果,不能视同处置(否则会人为割裂投资的连续性,虚增或虚减当期损益)。 而金融工具(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质是“短期获利工具”,转为成本法时属于“不同投资类别”的转换,视同处置原金融资产并确认损益,符合其“交易性”特征。 简言之,规则设计基于投资性质的连续性:权益法转成本法是“同一投资的升级”,需延续原账面;金融工具转成本法是“不同投资的转换”,需按公允重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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