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营业外收入”的关系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具体可拆解为:
1. 仅初始入账时可能涉及“营业外收入”
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本质是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值部分的“让利”确认)。
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份额,视为支付的溢价,不调整初始成本,也不涉及“营业外收入”。
2. 后续计量中不再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
后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等,均通过“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营业外收入”无关。因为这些变动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经营或权益变动导致的,属于投资持有期间的收益或权益变动,而非初始投资时的“利得”。
第二个问题:权益法转非同控成本法的核算规则及原因
1. 核算规则差异
金融工具转非同控成本法:以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 新增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相当于“出售原金融资产再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产生损益)。
权益法转非同控成本法:以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 新增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原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暂不结转。
2. 规则差异的核心原因
本质是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性质的认定不同:
-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单纯的“投资工具”,而是体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其账面价值已随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持续调整(包含了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实时反映),属于“权益性投资”的延续。
- 转为非同控成本法时,是“重大影响→控制”的升级,属于同一投资事项的延续(从参与决策到主导决策),而非“处置原投资再购入新投资”。因此,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是投资的“历史延续成本”,需保留其累计变动结果,不能视同处置(否则会人为割裂投资的连续性,虚增或虚减当期损益)。
而金融工具(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质是“短期获利工具”,转为成本法时属于“不同投资类别”的转换,视同处置原金融资产并确认损益,符合其“交易性”特征。
简言之,规则设计基于投资性质的连续性:权益法转成本法是“同一投资的升级”,需延续原账面;金融工具转成本法是“不同投资的转换”,需按公允重新计量。
第一个问题: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营业外收入”的关系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具体可拆解为:
1. 仅初始入账时可能涉及“营业外收入”
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本质是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值部分的“让利”确认)。
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份额,视为支付的溢价,不调整初始成本,也不涉及“营业外收入”。
2. 后续计量中不再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
后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等,均通过“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营业外收入”无关。因为这些变动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经营或权益变动导致的,属于投资持有期间的收益或权益变动,而非初始投资时的“利得”。
第二个问题:权益法转非同控成本法的核算规则及原因
1. 核算规则差异
金融工具转非同控成本法:以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 新增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相当于“出售原金融资产再购入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处置产生损益)。
权益法转非同控成本法:以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 新增投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原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暂不结转。
2. 规则差异的核心原因
本质是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性质的认定不同:
-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单纯的“投资工具”,而是体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其账面价值已随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持续调整(包含了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实时反映),属于“权益性投资”的延续。
- 转为非同控成本法时,是“重大影响→控制”的升级,属于同一投资事项的延续(从参与决策到主导决策),而非“处置原投资再购入新投资”。因此,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是投资的“历史延续成本”,需保留其累计变动结果,不能视同处置(否则会人为割裂投资的连续性,虚增或虚减当期损益)。
而金融工具(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质是“短期获利工具”,转为成本法时属于“不同投资类别”的转换,视同处置原金融资产并确认损益,符合其“交易性”特征。
简言之,规则设计基于投资性质的连续性:权益法转成本法是“同一投资的升级”,需延续原账面;金融工具转成本法是“不同投资的转换”,需按公允重新计量。
更多
小智老师
回复
菠萝
2025年06月30日
小规模纳税人年开票未超过120万,前季度已缴纳的所得税费用一般不会退还。
一、增值税方面
1.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年度开票未超120万,符合免税条件。但若某个季度开票超过45万,当季需按全额缴纳增值税,已缴纳的税款不会因年度未超120万而退还。
2. 原因: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按季度或月度进行,每个纳税期内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年度汇总只是统计全年销售额是否在免税额度内,并不涉及对已纳税款的追溯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 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多缴了税款,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但仅因年度开票未超120万,不能直接要求退还前季度所得税。
2. 原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和清缴,季度预缴是基于企业当期的经营情况预估,年度汇算清缴时会根据全年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与开票金额无直接关联,而是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