曦月老师
回复
菠萝
2025年05月20日
关于“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残保金申报中采用的是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的平均值,而非简单的12个月相加后除以12。以下是具体规则和计算方法:
---
一、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规则
1. 计算公式: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 上年度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 ÷ 12
- 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指每月实际在职的职工人数(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以工资发放记录或社保缴纳人数为准。
- 总和÷12:将全年各月人数相加后,再除以12个月,得到年度平均人数。
2. 示例:
某企业2023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如下(单位:人):
| 1月 | 2月 | 3月 | ... | 12月 |
|-----|-----|-----|-----|------|
| 100 | 100 | 100 | ... | 120 |
- 计算步骤:
① 各月人数总和 = 100 + 100 + 100 + ... + 120 = 1,260
② 在职职工人数 = 1,260 ÷ 12 = 105人
---
二、与工资总额的关系
1. 工资总额:
- 需以上年度全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准(包括奖金、津贴等),与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数据一致。
- 注意:工资总额是计算残保金的重要依据,但需与“在职职工人数”分开计算,两者均需填入申报表。
2. 平均工资:
- 平均工资 = 工资总额 ÷ 在职职工人数
- 例如:工资总额525万元,在职职工人数105人 → 平均工资 = 525万 ÷ 105 = 5万元/人。
---
三、常见误区
1. 直接用年末人数代替:
错误:部分企业直接用12月在职人数(如120人)作为全年人数,导致计算结果偏高。
正确:必须用全年各月人数的平均值(如105人)。
2. 忽略人员流动:
若全年人员变动较大(如季节性用工),需按实际各月人数计算,不能简单取年初或年末值。
---
四、政策依据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 明确在职职工人数为“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的总和除以12”。
2. 地方细则:
- 部分地区可能要求与社保、个税申报人数一致,需结合当地规定执行。
---
五、总结
- 在职职工人数 = 全年各月人数总和 ÷ 12(非简单平均12个月)。
- 工资总额 = 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和(与企业所得税数据一致)。
- 残保金计算:基于上述两项数据,结合残疾人就业情况,按公式计算。
建议企业提前核对全年各月人数和工资数据,确保申报准确,避免税务风险。
曦月老师
回复
菠萝
2025年05月20日
残保金申报及人数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残保金申报流程
1. 确认申报方式
- 网上申报:通过当地电子税务局或“一网通办”平台(如上海)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 上门申报:向镇(街)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再至税务机关办理,适合需要现场咨询的单位。
2. 申报前准备
-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直接登录申报系统,确认应缴费额后缴纳。
-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先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提交上年度安置的残疾人信息(如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等),再进行残保金申报。
3. 申报操作步骤
-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系统默认“补录式申报”,自动预填数据(如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人数等),需核对并补充残疾人就业信息。
- 确认应缴金额后提交,按税务机关要求缴纳。
---
二、人数与金额计算规则
1. 人数计算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为准,需在残联或税务系统中申报备案(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 在职职工人数: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为依据,数据自动预填,可修改但需确保准确。
2. 金额计算公式
残保金 =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 1.5% -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 特殊情况:
-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即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1.5%),无需缴纳;
- 若未安排残疾人,按公式全额计算。
3. 示例
某企业2024年在职职工100人,工资总额500万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 = (100 × 1.5% - 0) × (500万 ÷ 100) = 1.5 × 5万 = 7.5万元。
---
三、注意事项
1. 数据准确性:
- 残保金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年报数据挂钩,需保持一致。
- 残疾人就业信息需真实完整(如合同、社保、工资发放记录),避免税务核查风险。
2. 政策差异:
- 各地可能有细化政策(如小微企业减免、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需参考当地残联或税务部门规定。
3. 截止时间:
- 申报期限一般为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四、总结
1. 申报流程:未安排残疾人→直接申报;已安排→先报就业信息再申报。
2. 核心公式:残保金 = (职工人数×1.5% - 残疾职工人数) × 平均工资。
3. 操作建议:优先选择网上申报,提前核对数据,确保与税务、残联系统信息一致。
如有争议或复杂情况,可咨询当地残联或主管税务机关。
曦月老师
回复
菠萝
2025年05月20日
根据税法规定和实务操作,针对您的情况(员工3月无工资、4月未发放工资,但5月和6月会有工资),在5月申报4月个税时,应进行“0申报”而非直接做减员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和建议:
---
一、关键处理原则
1. “收付实现制”规则:
个税申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4月未发放工资,则4月所属期无需申报(即“0申报”);后续5月发放工资时,需在5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4月)申报4月工资对应的个税。
2. 员工状态管理:
- 减员(非正常):仅适用于员工长期离职(如辞职、退休等)导致后续不再发放工资的情况。
- 0申报:适用于员工短期未发放工资(如因延迟发放、请假等),但后续仍有工资收入的情况。
您的员工5月、6月还会继续发放工资,因此不应做减员处理,而应保持“正常”状态并0申报4月所属期。
---
二、具体操作步骤
1. 5月申报4月个税时:
- 在个税申报系统中,针对该员工4月所属期进行“0申报”(填写收入为0,其他扣除项按实际情况填写)。
- 无需修改员工状态(保持“正常”),因其后续仍有工资收入,减员会导致后续申报异常。
2. 5月发放工资时的申报:
- 5月实际发放工资时,需在6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5月)申报5月工资对应的个税,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税额(系统会自动累计1-5月收入)。
- 若5月发放的是4月工资,则需在5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4月)补报4月工资个税(而非延迟到6月)。
---
三、注意事项
1. 避免税务风险:
- 若员工4月未发放工资,但未做0申报且直接减员,可能导致税务系统误判为“漏报”,引发风险。
- 0申报需完整填写所有必填项(如收入为0、专项扣除等按实际填写),不可空白不报。
2. 员工状态管理:
- 只有确认员工长期离职(如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在个税系统中做“减员-非正常”处理。短期未发放工资(如延迟发放)不可随意减员。
3. 后续申报衔接:
- 5月发放工资时,需按实际发放月份(所属期)申报,并确保累计收入、扣除项与前期数据连贯。
---
四、总结
- 5月申报4月个税时:对该员工进行0申报(收入填0),保持员工状态为“正常”。
- 5月发放工资时:在5月申报期(所属期4月)补报4月工资个税,或在6月申报期(所属期5月)申报5月工资个税,按实际发放月份处理。
- 减员处理:仅适用于员工长期离职,与您描述的情况不符。
如有其他细节问题,建议结合当地税务政策和个税系统操作指引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