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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的问题是 第十章 股份支付 第一节里面 属于代持行为...

老师您好!我的问题是 第十章 股份支付 第一节里面 属于代持行为的证据中 第三条 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 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这个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是指的什么 是什么意思 这里不太理解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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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支付中判断代持行为时,“未形成明显的冲突”是指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在利益安排上(如股利分配等)与代持的性质和约定相符,没有出现与代持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情况。 比如,若为代持行为,通常代持人不应实质享有受让股份的经济利益,股利等收益应按照代持约定进行处理,可能是暂存用于后续激励相关事宜,或者按照某种方式最终归属于真正的激励对象等。如果代持人随意处置股利,将其据为己有或进行与激励计划无关的分配,就会形成明显冲突;而如果股利的处理方式符合代持协议约定,如留存用于未来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或按照特定规则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进行分配等,就属于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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