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老师
回答于04月17日
金牌答疑老师,已为数十万学员排忧解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之所以要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原因如下:
从计税依据角度
消费税是价内税,其计税依据是包含消费税本身的销售额 。当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需补缴税款时,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用于连续生产等 ) ,没有实际的销售额来作为计税依据,所以要通过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一个包含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以此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或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是综合考虑了成本、利润(隐含在计算过程中 )和消费税税率因素,构造出一个符合消费税计税要求的价格。
从防止税款流失角度
若不采用组价方式,在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委托方利用没有销售额或难以确定销售额的情况,少缴或不缴消费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采用组价计算,能保证无论应税消费品处于何种状态,都能准确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确保税收征管的严密性。
从避免重复征税角度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税款后续可按规定抵扣。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的消费税,后续在连续生产销售最终应税消费品时,能合理进行税款抵扣,避免重复征税。例如,委托加工环节按组价计算缴纳了消费税,待连续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规定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体现了消费税的合理征收原则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之所以要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原因如下:
从计税依据角度
消费税是价内税,其计税依据是包含消费税本身的销售额 。当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需补缴税款时,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用于连续生产等 ) ,没有实际的销售额来作为计税依据,所以要通过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一个包含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以此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或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是综合考虑了成本、利润(隐含在计算过程中 )和消费税税率因素,构造出一个符合消费税计税要求的价格。
从防止税款流失角度
若不采用组价方式,在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委托方利用没有销售额或难以确定销售额的情况,少缴或不缴消费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采用组价计算,能保证无论应税消费品处于何种状态,都能准确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确保税收征管的严密性。
从避免重复征税角度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税款后续可按规定抵扣。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的消费税,后续在连续生产销售最终应税消费品时,能合理进行税款抵扣,避免重复征税。例如,委托加工环节按组价计算缴纳了消费税,待连续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规定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体现了消费税的合理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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