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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
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项或多 项嵌入衍生工具时,则企业应识别所有此类嵌入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需与主合同 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企业也可以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 下列情况除外:(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 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此外,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 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 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请问这个第二种情况说得不是不应该分拆吗,为什么能成为不可以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