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对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以及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采用适用税率计税。
对于一般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对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以及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采用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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