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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管辖规则、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一般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规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规则,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规则,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管辖规则,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票据支付地法院。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管辖规则,公司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法院。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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