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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1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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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比较: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所得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阳光总在风雨后,你的每一小步都将是成功道路上的脚印,加油,奥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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