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用途不同计入以下科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入“开发成本—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自建厂房等工程时计入“在建工程”;若作为政府预收款则先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后续转入实际支出科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用途不同计入以下科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入“开发成本—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自建厂房等工程时计入“在建工程”;若作为政府预收款则先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后续转入实际支出科目。
木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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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老师
2025年09月26日
不属于“挂钩”。
你收到的报废更新补贴,是政府为鼓励淘汰老旧车辆、购置新能源车而发放的政策性补助,并非根据你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运输服务的数量、金额来计算,因此不与你的营业收入直接挂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一款:
>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的情况不符合“直接挂钩”条件,所以不需缴纳增值税。
✅ 结论:不是挂钩,不征增值税。
木森老师
回复
小智老师
2025年09月26日
不属于“与销售货物、服务等收入直接挂钩”。
虽然你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车,但政府补贴是针对“淘汰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车辆”这一政策行为的奖励,不是按你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运输服务的数量或金额来计算发放的。因此,该补贴与你的营业收入没有直接数量或金额上的对应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一款,只有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才需缴纳增值税。你的情况不在此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结论:不构成“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木森老师
回复
小智老师
2025年09月26日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你收到的报废更新补贴,是政府为鼓励淘汰老旧车辆、购置新能源汽车而发放的财政补贴,与销售货物、服务等收入无直接挂钩,不属于“与销售额直接挂钩”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这种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作为运输公司,取得该补贴不需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企业所得税问题,建议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如专款专用并留存资料)。
木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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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老师
2025年09月26日
理解困惑!按现行政策:该补贴若符合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条件,则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如用于指定设备购置,可作不征税收入。关键是要确保专款专用并保留凭证。建议向当地税务提交备案材料明确性质。
木森老师
回复
小智老师
2025年09月26日
运输公司取得的老旧运营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性质,一般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款项通常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建议留存相关文件备查。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杨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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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师
09月17日
不客气!有问题随时咨询,祝工作顺利~ 😊
杨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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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师
09月17日
以前的出资公示日期不会因新增出资而改变,每次新出资将单独生成新的公示记录并标注对应日期,保持历史信息的独立性和可追溯性。
杨阳老师
回复
木**师
09月17日
应在原公示基础上新增一条出资记录,保持历史信息可追溯;无需重新添加股东信息,仅更新认缴额与实缴进度即可。注意符合20个工作日内公示的时效要求。
木棉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8日
当然有,核心要素包括:双方名称、金额、用途、代收人身份及授权关系、日期并加盖公章/签字确认。可参考标准模板快速套用。
杨阳老师
回复
木**师
09月17日
立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录新增出资额,标注准确日期;若已超期,主动向工商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指导修正,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杨阳老师
回复
木**师
09月17日
若更改后的公示日期确已超20天,则构成未履行及时公示义务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甚至处以行政处罚。建议立即补报并标注真实变更时间,避免信用受损。
杨阳老师
回复
木**师
09月17日
根据规定,企业须在出资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若更改后超期未更新,可能面临信用监管风险或行政处罚,建议及时修正以确保合规性。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8日
选择“全量发票查询”来查找纸质高铁票信息。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8日
纸质高铁票需在“发票查询统计”或“发票查验”模块中查找,增值税综合发票平台通常在“抵扣类勾选”中进行操作。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8日
点击“查询”按钮,查看可勾选的发票信息。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8日
点击“抵扣类勾选”进行操作。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8日
在“发票勾选确认”模块进行勾选操作。
杨阳老师
回复
木**师
09月17日
修改出资额后,公示系统中会更新为新的日期,即变更后的备案时间取代原公示日期。该操作符合工商信息动态更新的规则。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根据你提供的账务处理笔记,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 1. 每月确认收入和销项税(1月-12月)
每月确认收入时,应同时确认销项税。具体分录如下:
每月(1月-12月):
```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万 (假设税率6%)
```
### 2. 8月开票
开票时,不需要再次确认收入,只需将已确认的收入转为开票状态。具体分录如下:
8月开票:
```
借:应收账款(红字) 700万
贷:预收账款 700万
```
### 3. 10月收款
收款时,冲减预收账款。具体分录如下:
10月收款:
```
借:银行存款 1200万
贷:预收账款 1200万
```
### 报税处理
- 每月报税:按每月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进行申报。
- 8月开票:开票当月无需额外申报销项税,因为销项税已在每月确认收入时申报。
### 正确的账务处理示例
1月-7月每月分录:
```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万
```
8月开票分录:
```
借:应收账款(红字) 700万
贷:预收账款 700万
```
8月-12月每月分录:
```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万
```
10月收款分录:
```
借:银行存款 1200万
贷:预收账款 1200万
```
### 总结
- 销项税每月做:每次确认收入时同步确认销项税。
- 开完发票之后的月份:继续每月做确认收入分录,直到合同结束。
这样处理可以确保账务清晰,税务申报准确。希望这能帮助你理解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
曦月老师
回复
小**师
09月05日
根据现行规定,银行借款的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该税种仅针对列举的特定合同类型,而担保合同未在税目范围内。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错误!每月必须正常申报当月确认收入对应的销项税,开票当月再集中补报剩余税额。税务系统实时监控开票数据,未申报部分会产生滞纳金风险。
金田老师
回复
小**师
09月05日
可以。先红冲原分录,再按补开专票重做收入与销项税;申报时在对应所属期更正,跨年不影响账务处理逻辑。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本质是税额补报!开票时需将未开票部分对应的税款一次性补足申报,并非提前确认收入。账务仍按履约进度确认,税务按开票时点汇总申报差额。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不是重复报税!每月确认收入时已申报销项税(3个月共0.27万),开票当月只需申报差额部分(1.08万-0.27万=0.81万)。系统自动比对数据,需保持账务与申报进度同步。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必须按月申报销项税(与收入匹配),开票时正常填列发票金额。税务系统自动抓取开票数据,需确保账务确认收入节奏与申报进度一致,不可通过冲销调整。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不可行!开票不能替代履约进度,已确认的月度收入需维持原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应按实际开票金额同步调整收入,冲销前期收入会导致税会差异矛盾,建议保持账务与税务一致按月确认。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可以!小额租赁(≤1万元)按准则允许一次性确认收入。直接在25年3月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步计提销项税,申报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即可。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15日
可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简化处理原则:金额较小(如年租金≤1万元),可在租赁开始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分录: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申报时全额计入当期增值税销售额即可。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9日
1️⃣ 每月确认收入时必须同步计提销项税(价外税):
借:应收账款 100万+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开票时无需重复做税,因前期已逐月计提;此时只需冲减应收账款余额: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1200万(收款时)
贷:应收账款 1200万(清零挂账)
⚠️ 关键点:税款随收入逐月申报,开票仅履行手续不新增税额。
木棉老师
回复
小**师
08月27日
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即10月1日-10月15日)完成申报缴纳,而非9月份。
木棉老师
回复
小**师
08月27日
所得税预缴可选按月或按季,非固定最后两天;应在月份/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
小智老师
回复
杨**师
09月08日
冲减前期挂账时,若仍记借方红字(负数),是为了保持科目属性统一且便于核对累计发生额。正常蓝字借方表示资产增加,红字借方则体现减少,不影响账户本质仍是资产类科目。
杨阳老师
回复
木**师
09月17日
根据规定,企业调整出资额时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变更操作,通常是修改原有公示信息中的出资额数据,而非重新添加一条新记录。该流程适用于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增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