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险属于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该政策明确此类保险费用可税前扣除,但需确保符合“因公出差”的业务实质。若实际用于非公务用途,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风险。建议结合业务真实性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险属于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该政策明确此类保险费用可税前扣除,但需确保符合“因公出差”的业务实质。若实际用于非公务用途,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风险。建议结合业务真实性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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