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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老板的两家子公司,A和B,老板现在想加一些业务量给公司B,老板是在A公司正常缴纳社保发工资的,老板现在在为B公司寻找提供市场分析,市场拓展人才,并通过这个人才提供的资源促成交易,,这个人才目前跟A公司合作,并签订商业咨询服务合同并开具服务发票给A公司,B公司给老板提供劳务报酬1000元每月,这样合规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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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合规,存在较大税务和劳动用工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 一、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的矛盾 - 老板的劳动关系归属:老板在A公司正常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说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若同时从B公司收取劳务报酬,需判断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 社保缴纳规则: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若老板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且社保由A公司缴纳,其与B公司的关系应仅为劳务合作,而非劳动关系。但B公司发放“劳务报酬”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工资,导致社保缴纳主体混乱。 ### 二、税务风险 - 劳务报酬的界定:若老板与B公司是劳务关系,需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0%)。但若实际构成劳动关系,B公司发放的“劳务报酬”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导致A、B公司均未足额申报个税。 - 发票开具问题:人才与A公司签订商业咨询服务合同并开票,属于正常劳务交易;但B公司向老板支付劳务报酬时,若未取得合法发票(如老板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但未开票),可能构成税前扣除凭证缺失,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 三、违规后果 - 对个人:若老板被认定为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能需在B公司重复缴纳社保,导致A公司社保缴纳违规;同时可能违反A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 对企业: - A公司:若未实际提供劳务却接收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 B公司:若未代扣代缴个税或错误适用税率,面临补税、罚款及滞纳金。 ### 四、合规建议 - 明确合作关系: - 老板与B公司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老板至税务局代开发票(如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或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合规结算。 - 规范财务处理: - A公司向人才支付咨询费需确保业务真实性,留存合同、成果文件及发票。 - 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时,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税(单次收入不超过800元免税,超过则按20%起累进税率计算)。 - 规避社保风险: - 老板的社保应仅由A公司缴纳,B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缴纳社保或虚构劳动关系。 ### 总结 当前操作存在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税务处理不当及社保合规风险。建议重新梳理老板与A、B公司的合作模式,通过明确合同性质、规范发票开具及代扣个税等方式合规化。若涉及跨地区业务,可考虑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代缴社保或采用业务外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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