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你详细说说月末盘亏和盘盈的做账方法,以及进项税是否必须转出的问题。
### 一、盘亏的账务处理
1. 批准处理前:按实际盘亏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若涉及增值税,还需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比如盘亏原材料,其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此时需转出)。同时,若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若有责任人赔偿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批准处理后:根据盘亏原因,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属于自然损耗等合理损耗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扣除残料价值和赔偿后的净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 二、盘盈的账务处理
1. 批准处理前:按实际盘盈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批准处理后:一般冲减管理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 三、进项税是否转出
1. 正常损耗:如存货在储存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进项税无需转出,仍可正常抵扣。因为这种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2. 非正常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存货的进项税需要转出,不得抵扣。例如,由于仓库保管人员失职导致存货被盗,这部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要转出。
3. 其他特殊情况:如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即使未发生盘亏盘盈,进项税也需转出。若盘亏盘盈的货物存在此类情况,同样要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总之,月末盘亏和盘盈的账务处理要分情况讨论,进项税是否转出也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你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我来给你详细说说月末盘亏和盘盈的做账方法,以及进项税是否必须转出的问题。
一、盘亏的账务处理
1. 批准处理前:按实际盘亏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若涉及增值税,还需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比如盘亏原材料,其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此时需转出)。同时,若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若有责任人赔偿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批准处理后:根据盘亏原因,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属于自然损耗等合理损耗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扣除残料价值和赔偿后的净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盘盈的账务处理
1. 批准处理前:按实际盘盈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 批准处理后:一般冲减管理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进项税是否转出
1. 正常损耗:如存货在储存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进项税无需转出,仍可正常抵扣。因为这种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2. 非正常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存货的进项税需要转出,不得抵扣。例如,由于仓库保管人员失职导致存货被盗,这部分存货对应的进项税要转出。
3. 其他特殊情况:如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即使未发生盘亏盘盈,进项税也需转出。若盘亏盘盈的货物存在此类情况,同样要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总之,月末盘亏和盘盈的账务处理要分情况讨论,进项税是否转出也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你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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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2025年05月17日
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将清包工部分按3%简易计税,以下是相关税务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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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简易计税的适用
1.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服务中的“清包工”业务(即只提供施工劳务,不采购建筑材料或设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您的业务是否适用?
- 如果拆分后的清包工业务是纯劳务(不涉及材料销售),则可以按简易计税3%计税。
- 如果清包工中仍包含材料销售,则需按混合销售处理(全部按9%计税),不得拆分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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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 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
- 原则: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人工分包成本、材料采购等)不得抵扣,需直接计入成本。
- 例外:如果人工分包成本属于“清包工”劳务部分,且该劳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分包方开具的3%专票进项税不可抵扣。
2. 能否通过分包差额抵扣?
- 差额征税规则:清包工业务中,总包方可按差额预缴增值税(即扣除分包款后计算预缴税额),但需注意:
- 差额预缴仅适用于预缴环节,最终汇算时仍需按全额3%计税;
- 分包方开具的3%专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但可作为成本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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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操作建议
1. 合同与财务拆分
- 在合同中明确区分“销售材料”(按13%计税)和“清包工”(按3%简易计税),确保两部分业务独立核算。
- 清包工部分需单独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按简易计税结算。
2. 税务申报要点
- 销售材料部分:按13%开具专票,正常抵扣进项税;
- 清包工部分:按3%开具普票或专票(不可抵扣进项),预缴时扣除分包款后计算税额。
3. 风险提示
- 如果人为将本应适用一般计税的业务拆分为简易计税,可能被认定为“拆分应税行为”,导致补税和罚款;
- 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如采购记录、劳务验收单等),证明拆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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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清包工部分按3%简易计税需满足纯劳务条件,且进项税(包括人工分包成本)不可抵扣;
- 差额预缴仅影响预缴税额,不改变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规则;
- 建议严格按业务实质拆分合同,并咨询税务机关确认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