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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承揽一公路工程,H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分包了一部分,H公司给A...

A公司承揽一公路工程,H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分包了一部分,H公司给A公司开工程款发票。H公司又将工程的一部分包给了张三公司、王五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请问H公司在收取张三公司和王五公司发票的时候只能收取什么项目名称的发票?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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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H公司收取张三公司和王五公司发票的问题时,需结合清包工业务的特点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进行分析。以下是分步解答: --- ### 1. 清包工模式的税务特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清包工方式下,施工方(分包方)可按照以下规则开具发票: - 项目名称:应体现为“建筑服务”,具体可注明“工程服务”或“施工服务”。 - 税收政策:若施工方仅提供人工和辅助材料(如工具、小型配件等),未涉及主要材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 2. H公司可收取的发票类型 H公司作为分包方,向A公司提供清包工服务并开具工程款发票后,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三公司、王五公司(仍为清包工)。根据税法规定: - 允许收取的发票项目名称: - 建筑服务(或工程服务/施工服务),且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如“XX公路工程某标段”)。 - 特殊情况:若张三、王五公司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开具“劳务费”发票,但需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一致(纯人工费用)。 - 不可接受的发票项目: - 材料销售、设备租赁等与清包工无关的项目。 - 若张三、王五公司涉及材料供应,则需单独开具“货物销售”发票,但清包工模式下不应包含主材。 --- ### 3. 注意事项 - 发票合规性: 发票需包含以下要素: - 购买方(H公司)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销售方(张三、王五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 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如“清包工施工”); -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 税务风险提示: - 若张三、王五公司提供的发票项目与清包工合同不符(如含材料费),可能导致H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甚至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 H公司需留存与张三、王五公司的分包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核查。 --- ### 总结 H公司可收取张三公司、王五公司开具的“建筑服务”(或“工程服务”“施工服务”)发票,且需确保发票内容与清包工合同范围一致,不涉及材料销售或其他无关项目。若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可接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H公司需为一般纳税人)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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