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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我们是建筑业被挂靠方,项目上每月无人提供工程进度及工程材料领用情况,以前会计都是按开票确定收入,收到成本发票直接记主营业务成本,这样做可以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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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中,被挂靠方的会计处理确实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尤其是当项目进度和材料领用情况无法及时获取时。针对你提到的情况,以往会计按照开票确定收入并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做法,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但从严格的会计准则和规范来看,这种做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 一、收入确认 1. 会计准则要求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建筑业中,收入确认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价款、工程范围、工期等关键条款。 -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单项履约义务,例如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修等。 - 确定交易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以及可能的变更、索赔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单项履约义务单独价格所占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履约义务中。 - 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实际发生工程进度,即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根据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完成工作量等合理方法确定。 - 仅以开票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是不准确的。因为开票只是一个结算动作,可能在工程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就开具发票,或者在工程已经完工但未及时开票的情况下,不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确认不及时或不准确。 2. 改进建议 - 尽量与项目实施方(挂靠方)沟通协调,获取工程进度报告。可以通过定期(如每月)要求挂靠方提供工程进度说明,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等内容。 - 根据获取的工程进度信息,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例如,如果工程的总造价为10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800万元,截至某个月底已发生成本为200万元,则完工进度为200÷800 = 25%,此时应确认收入1000×25% = 250万元。 ### 二、成本核算 1. 会计准则要求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对于成本核算,同样需要遵循配比原则,即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 收到成本发票直接记主营业务成本是不恰当的。因为成本发票只是表明发生了成本支出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成本都与当期确认的收入相匹配。例如,可能在工程初期收到大量材料采购发票,但这些材料可能用于整个工程周期,若一次性全部记入当期成本,会导致前期成本过高,利润不准确。 2. 改进建议 - 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分类核算。可以设置“工程施工”科目,下设“合同成本”和“毛利”明细科目。在“合同成本”明细科目下,再根据成本性质分为“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成本”等进行明细核算。 - 根据工程进度,将当期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分配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例如,通过工程进度报告中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对应的材料成本从“工程施工 - 合同成本(材料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对于一些间接成本,如项目管理费用等,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照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分摊到各个工程项目中。 总之,作为建筑业被挂靠方,不能简单地以开票和收到成本发票来进行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应该积极采取措施获取工程进度和成本信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这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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