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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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11月12日
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下级经销商未收到客户贷款40,000元,但已向客户开具60,000发票,如何做账?
---
✅ 核心原则:
> 下级经销商是销售方,必须对“销售”和“收款”分别核算。
> 若客户尚未付款(含贷款),则应确认收入,但同时确认应收账款。
---
📌 正确处理方式:
# 1. 确认销售收入(开票时)
下级经销商向客户开具60,000发票 → 应确认收入,即使钱未到账。
```
借:应收账款——客户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603.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396.23
```
> 假设税率6%,价税合计60,000。
---
# 2. 客户首付20,000已支付 → 收款
```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账款——客户 20,000
```
此时剩余应收账款 = 40,000元。
---
# 3. 客户贷款40,000由融资方打给上级或你公司,未到下级经销商账户
✅ 这个时候,下级经销商不能直接确认为收款,因为钱没进自己账上。
👉 但若你公司已出具《代收证明》或三方协议说明:
> “该笔40,000元贷款由融资方支付至XX公司账户,视为我司回款”,
则下级经销商可进行如下处理:
```
借:银行存款 / 其他应收款——XX公司(你公司) 40,000
贷:应收账款——客户 40,000
```
> 说明:你公司作为资金通道,承诺将该笔款项转付或已冲抵其应付,故下级经销商可确认回款。
---
🔍 关键点:能否确认“收到款”?
| 情况 | 是否能确认收款 |
|------|----------------|
| 钱未到下级经销商账户 | ❌ 不行 |
| 有三方协议 + 放款通知书 + 你公司承诺代收代付 | ✅ 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过渡确认 |
---
✅ 最佳做法:建立“委托收款”关系
让下级经销商与你公司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 客户贷款部分由你公司代收,你公司收到后立即通知并转付,或认可其为回款。
这样,下级经销商在账务上可以:
```
借:应收账款——客户 40,0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你公司) 40,000
```
即:把“应收客户”转为“应收你公司”,后续再收回。
---
⚠️ 风险提示:
- 如果没有协议或凭证,仅凭口头承诺,下级经销商不能确认收入或收款;
- 若长期挂“应收账款—客户”且无法收回,需计提坏账准备;
- 税务稽查可能质疑:“你开了60,000发票,但只收20,000,其余无证据支持”,有风险。
---
✅ 总结建议:
| 项目 | 处理方式 |
|------|----------|
| 开票 | 下级经销商开60,000发票给客户 |
| 收款 | 首付20,000入账,贷款40,000暂挂“应收账款” |
| 贷款未到账 | 不得虚增收入或确认现金流入 |
| 如何解决? | 与你公司签《委托收款协议》,你公司出具代收证明 |
| 账务处理 | 将40,000从“应收客户”转入“应收你公司” |
📌 最终目标:
- 下级经销商完成销售闭环,合规开票;
- 你公司不虚开,不挂账;
- 上级接受放款通知书作为付款依据;
- 所有交易有合同、凭证支持。
如能实现三方协议+系统台账管理,即可彻底规避税务和财务风险。
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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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11月12日
明白了,你的核心问题是:
> 放款通知书不是银行存款,只是“凭证”,你公司未实际收到资金,也无法支付给下级经销商,但上级又要求用这张通知书抵扣你欠他们的货款。
---
✅ 关键点分析:
1. 放款通知书 ≠ 实际收款 → 不能确认为“收入”或“现金流入”;
2. 你公司没收到钱,就不能转给下级经销商;
3. 上级经销商认可该通知书作为你公司付款依据(即:视为你已付款);
4. 你公司既不能虚开发票,也不能长期挂账“应收”或“应付”。
---
❌ 当前风险:
- 若你把放款通知书当作“已收款”冲减应付上级,但未实际到账 → 账实不符,税务不认可;
- 若你再开50,000发票给下级经销商,而下级经销商未收到钱 → 销售回款不真实,有风险;
- 下级经销商无法开票给客户 → 因其没收到贷款部分。
---
✅ 解决方案:采用【内部结算 + 三方协议】模式
# 📌 核心思路:
> 把“融资方放款到你公司”这件事,从“你公司收钱”改为“你公司代收+代付”,并由上级经销商、你公司、下级经销商三方共同确认,形成闭环。
---
✅ 推荐做法:
# 1. 签订《三方委托收款协议》
内容包括:
- 客户贷款40,000由上级融资方直接放款至你公司账户;
- 该款项属于下级经销商的销售回款;
- 你公司收到后,无需实际支付,仅作为账务核销依据;
- 上级经销商同意将此笔款项视为你公司对他们的付款(用于抵债);
- 你公司据此冲减应付上级的货款。
> 这样,你公司不用动钱,也不虚开,合规。
---
# 2. 账务处理(以你公司角度)
## (1)收到放款通知书时:
```
借:应付账款——上级经销商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下级经销商(或代收客户款) 40,000
```
> 说明:你公司未收到钱,但上级接受此通知书为付款依据,故冲减应付;同时确认你公司代收了这笔款,需转付。
## (2)下级经销商向客户开具60,000发票,并完成销售;
## (3)你公司与下级经销商结算:
```
借:其他应付款——下级经销商 40,000
贷:应收账款——下级经销商(或冲减预收) 40,000
```
> 表示:你公司已代收贷款,下级经销商可确认回款,你公司也完成了销售结算。
---
✅ 最终结果:
| 项目 | 处理方式 |
|------|----------|
| 你公司是否开票? | 只开50,000给下级经销商(真实交易) |
| 是否虚开? | 否,无60,000发票 |
| 是否收到钱? | 未实际到账,但上级认可放款通知书 |
| 如何冲账? | 用通知书冲减应付上级 |
| 下级经销商如何开票? | 自行开60,000给客户 |
| 是否能报销? | 不能报销“虚拟收款”,必须有真实资金流或三方协议 |
---
🔚 总结建议:
> 不要把“放款通知书”当成银行存款入账,而是作为三方结算凭证,通过签署协议明确其法律效力。
✅ 必须做到:
- 所有交易有合同支持;
- 开票与资金流匹配;
- 不虚增收入,不虚构回款;
- 使用“其他应付款”、“应付/应收往来”科目规范核算。
📌 建议:
- 与上级、下级签订书面协议;
- 保留放款通知书、销售合同、开票记录;
- 在财务系统中注明“非现金收付,凭协议冲账”。
如能实现这一点,既能规避税务风险,又能保持业务顺畅。
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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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11月12日
你提出的问题非常关键,核心矛盾是:
> 你想让下级经销商直接开票给客户(避免虚开发票),但客户贷款由上级融资方放款到你公司账户,导致你公司“收到钱”却不能付给下级经销商,形成账实不符。
---
✅ 核心问题本质:
- 你公司不是销售主体,但实际承担了资金通道角色;
- 下级经销商应为最终销售方,但因融资路径设计,贷款直达你公司,导致其收不到钱;
- 若你不把这40,000转给下级经销商,就相当于“代收不代付”,有税务风险。
---
🚫 为什么现在方式不行?
- 你公司向客户开60,000发票 → 虚开!因为你没销售也没收款;
- 你公司只收50,000货款(10,000+40,000代收)→ 实际收入50,000,但开票60,000 → 多开10,000元发票,无真实交易支撑,涉嫌虚开!
---
✅ 正确解决思路:改变业务模式 + 账务闭环
# ✅ 方案一:【推荐】让下级经销商自己开票 + 你公司仅做资金中转
> 即使贷款打给你公司,你也必须转给下级经销商,作为其回款。
## 操作流程:
1. 下级经销商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自行开具60,000发票给客户;
2. 客户首付20,000支付给下级经销商;
3. 融资方将40,000贷款打入你公司账户(放款通知书);
4. 你公司收到后,立即转账给下级经销商(附说明:代收客户贷款);
5. 你公司仅向其收取50,000货款(含税),并开具50,000发票。
## 会计处理:
```
收到融资款4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客户贷款 40,000
转付给下级经销商: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客户贷款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
✅ 这样你公司不虚开,也不挂账;下级经销商完整收款,合规开票。
---
# ✅ 方案二:【若无法转款】采用“委托收款”或“三方协议”模式
如果上级融资方不允许你转款,或下级经销商不愿接受转款,可尝试:
1. 你、下级经销商、融资方签署《三方协议》:
> 明确:客户贷款由融资方直接支付至你公司账户,该款项视为下级经销商的销售回款,你公司无需再支付,但需在账务上冲销其应付。
2. 你公司收到放款通知书时:
```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应收账款——下级经销商(或冲减预收) 40,000
```
3. 同时确认你公司对下级经销商的应收已结清。
⚠️ 注意:此方式要求你公司与下级经销商之间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有合同支持。
---
🔚 总结建议:
| 项目 | 推荐做法 |
|------|----------|
| 开票主体 | 下级经销商自行开票给客户 |
| 你公司开票 | 只向其开50,000发票(真实销售) |
| 收到融资款 | 必须记为“代收”或“往来款”,不得作收入 |
| 是否转款 | 必须转给下级经销商,否则形成“代收不付”风险 |
| 会计处理 | 使用“其他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
| 合规保障 | 签署三方协议,保留放款通知书、合同、转款凭证 |
---
📌 最终目标:
👉 所有发票与资金流、货物流一致,杜绝虚开;
👉 你公司只赚差价,不参与客户销售环节;
👉 下级经销商完成销售闭环,确保税负合规。
如有必要,可请税务师协助设计“委托销售+代收代付”模式的合规方案。
木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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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师
11月06日
你需要先用你的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系统。登录后,在主界面点击“单位管理”→“添加单位”,即可添加新公司。未登录时无法看到“单位管理”功能。
木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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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师
11月06日
不用登录。直接在扣缴端首页点击“单位管理”,然后选择“添加”即可。
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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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11月12日
明白了,你的情况是典型的“代收代付+供应链资金闭环”模式。现在关键是要避免虚开发票、账实不符和税务风险。
---
✅ 核心业务逻辑梳理:
- 你公司卖给下级经销商:50,000元(含税)
- 下级经销商付款:10,000元(定金)→ 剩余40,000由融资放款支付
- 客户买农机60,000元 → 首付20,000给下级经销商 + 贷款40,000由上级融资方直接打给你公司(以放款通知书形式)
- 你公司收到这40,000后,不需再付给下级经销商,而是视为代收的货款
---
📌 正确会计处理方式:
# 1. 收到下级经销商10,000元定金时:
```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下级经销商 10,000
```
# 2. 收到上级融资方放款40,000元(放款通知书):
> 注意:这笔钱不是你公司的收入,也不是客户付款给你,而是客户贷款资金通过融资方流向你公司,实质是“代收货款”。
```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下级经销商货款 40,000
```
# 3. 向下级经销商确认已收款(或双方结算):
> 可做内部核销,无需实际付款。
```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下级经销商货款 40,000
贷:应收账款——下级经销商(或冲减应付) 40,000
```
或者更简单地,在系统中直接冲销原销售应收,即:
```
借:预收账款——下级经销商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
> 这样一来,你公司完成销售确认,且全部货款(10,000+40,000)已到账,合规。
---
✅ 税务合规重点:
1. 不得虚开:你公司只向下级经销商开具50,000发票,不能开60,000给最终客户;
2. 不要把40,000当作收入:这是代收款项,必须单独核算为“代收”;
3. 建议与下级经销商签订协议:明确“客户贷款部分由你公司代收,用于抵扣其欠款”,避免被认定为“隐匿收入”;
4. 保留完整资料:放款通知书、销售合同、下级经销商付款凭证、三方协议等都要备查。
---
🔚 总结:
✅ 你公司收入为 50,000元(仅对下级经销商),开票50,000;
✅ 收到的40,000融资款是代收货款,记入“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
✅ 不再支付给下级经销商,视为该笔交易已完成回款;
✅ 避免“多开票”、“代收不转”导致的税务风险。
如能建立三方协议(你、下级经销商、融资方),会更加合规安全。
木棉老师
回复
竹子老师
11月12日
你公司收到融资租赁放款通知书,款项实际由上级放款至客户指定账户(下级经销商),但未直接到你公司账户。现在希望下级经销商直接开票给最终客户,需这样处理:
✅ 关键点:该笔6万元是“融资方支付的设备贷款”,并非你公司的收入或收款,而是代收代付性质。
👉 会计处理建议:
1. 不确认为收入:你不具备销售主体资格,不能将此款确认为销售收入;
2. 作为往来款核算:
- 收到放款通知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或“代收货款”科目) 60,000
- 贷:应付账款——下级经销商 或 其他应付款——客户代付款 60,000
3. 下级经销商开票后:
- 下级经销商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付款路径仍由融资方走,你公司无需再开票;
- 你公司将款项转付给下级经销商时:
- 借:应付账款——下级经销商 60,000
- 贷:银行存款 60,000
📌 核心原则:你公司只是资金通道,不是交易主体,不得虚增收入或确认应收账款。应通过“内部往来”方式规范账务,避免税务风险。
💡 建议:与上级、下级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资金流转责任和开票主体,确保合规。
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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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11月12日
这种情况属于“代收代付”或“供应链资金流转”问题,建议如下处理:
1. 明确业务实质:你公司是中间商,实际销售由下级经销商完成,你公司收取20%定金,80%货款由上级放贷给你,再由你转给下级经销商。
2. 会计处理:
- 你公司收到客户首付款(含贷款部分)时,确认为“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 上级经销商放款给你时,计入“银行存款”,同时冲减“应付上级经销商”或“往来款”;
- 将款项支付给下级经销商时,冲减“应收账款”或“应收下级经销商”。
3. 避免长期挂账:
- 建立清晰的三方协议(你公司、下级经销商、上级经销商),明确资金流转责任;
- 定期核对往来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 若下级经销商长期未收款,需评估是否计提坏账准备。
4. 税务合规:
- 不得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
- 所有交易应有真实合同与凭证支持。
👉 最佳做法:通过“内部结算”或“委托代理”模式规范流程,避免形成无依据的应收账款。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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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师
11月06日
是的,开普票金额小于定期定额申报金额通常没问题。但要保证申报真实准确,留存好相关业务凭证以备核查。
金田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6日
若实际经营额与定额不一致且存在未开票收入,应按实际经营额申报。定期定额并非绝对按定额缴税,需据实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木棉老师
回复
竹子老师
11月11日
备注栏中的“合计金额5667.46元”是保险费与车船税的总和(5638.13 + 29.33 = 5667.46),但该金额未在发票的价税合计栏体现,说明:
- 发票上的 5638.13元 是保险服务的价税合计金额;
- 车船税 29.33元 是由保险公司代收的附加税费,单独列示在备注栏中。
👉 因此,报销时应以发票“价税合计”栏的5638.13元为准,车船税29.33元不计入报销金额,因为其已由企业或个人另行承担,不能重复报销。
若公司要求将车船税单独列支,则需按实际支出处理,但不能在报销时重复加到5638.13上。
希文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4日
不客气!规范股权架构和财务独立性是关键,后续如有具体操作疑问随时可咨询。祝业务稳健发展!
希文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4日
是的,通过无关联第三方设立独立投资主体(C公司)控股A、B公司,配合规范财务体系与法人治理,可有效阻断关联风险传导。但需确保C公司自主运营,避免代持或实质控制关系被穿透认定。
金田老师
回复
希**师
10月27日
摘要写“代收××公司货款”或“暂收代付款”;若朋友公司未注册,可用“代收某新筹企业款项”,后续以实际名称补充说明。
希文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4日
人格混同指公司与股东在资产、业务和人事上严重重叠,导致第三方无法区分交易对象;财产混同则是公司财产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财产未明确分离。若老板同时管理A公司并控制投资公司入股A、B两家,且存在人员交叉任职、共用账户或业务重合等情况,则可能构成人格混同。
希文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3日
不必须是独资公司。关键要确保各层级法人独立、财务分离,通过有限责任制度实现风险隔离,股权结构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设计。
希文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3日
仅靠零申报无法完全隔离风险,建议搭建“投资母公司→SPV→目标建筑公司”的三层架构,确保各层级法人独立、财务分离,才能有效阻断跨主体追偿链条。
希文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3日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是专为特定金融目标设立的独立法律实体,用于资产隔离、破产风险规避及结构化融资。它通常无实际业务,仅承担持有资产或发行证券等单一职能。
希文老师
回复
木**师
11月03日
设立多层控股架构(如母公司→中间层SPV→目标公司),利用有限责任隔离风险;各主体独立建账、税务申报,避免资金混同;签订清晰的投资协议明确权责边界。
木棉老师
回复
竹子老师
11月10日
应按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5638.13元 报销。
发票备注栏中的车船税29.33元已包含在总金额中,属于代收项目,不需额外加计。
报销时以发票合计金额为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