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这政策的理解,应该将税收优惠的方式与无形资产分摊的方法分开来对待。无形资产的分摊方法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里已经明确,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无论是否享受优惠,都应当按照规定摊销。所以,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
宁精勿杂,宁专勿多,想要了解更多相关方面的内容,牛账网初级会计最新资讯等你来查看,清晰明了。09-10
09-10
工商年报中的“资产状况信息”填的是24年的累计数,还是24年12月份的那个月的数据
09-10
09-10
09-10
公司自产的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 ,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视同销售吗?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