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又来啦!这一期小编分享的主题是“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处理,这节课是最近小伙伴们咨询最多的问题,说明大家对“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资源税征税范围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有: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洗煤、选煤);原油、天然气、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卤水)。资源税会计分录1.计算对外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资源税: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计算自用应税矿产品应交资源税:借:制造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缴纳资源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银行存款企业“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怎么写?好了,看到这里,今天的分享就结束了。关于“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的会计处理,看过有疑问的,咨询网页上的在线答疑老师吧。有需要学习会计做账的小伙伴,关注下方公众号,来学习有关视频吧。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资源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