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田某和平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张某以自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张某已经将该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公司使用但迟迟未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2434 时间:2025-07-08


【多项选择题】张某、田某和平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张某以自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张某已经将该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公司使用但迟迟未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行为应当直接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B、田某和平某如果主张认定张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张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C、田某和平某主张张某在办理登记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如果张某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应当认定张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述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如果在指定期限办理了变更手续,那么可以自“实际交付财产时”享有股东权利,即在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前不一定就没有股东权利,因此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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