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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告诉你增值税征收应税行为有哪些例外情形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1976 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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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告诉你增值税征收应税行为有哪些例外情形?

A.满足应税条件但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B.不满足条件也要缴增值税(视同发生)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4.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9.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10.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C.免征增值税项目(部分列举)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婚姻介绍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⑧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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