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二(收入、税前扣除)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6847 时间:2019-05-30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之二(收入、税前扣除)
1、某企业取得市科技局下拨的技术改造补贴资金200万元,请问该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是否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某合伙企业 2018年度取得各项所得 100 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 A 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18 年度汇缴A 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 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 A 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 159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问:取得办卡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有关会员费收入问题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4、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 )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职工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9、请问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要求,企业应留存证明差旅费支出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内部审批单、车船票、支付凭证等。
11、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我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一部分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另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3、我公司的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凭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14、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判定是否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
15、企业预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汇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汇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6、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按要求到开票方换开发票,但发现开票方已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按上述规定取得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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