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确定以什么为标准?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9659 时间:2019-05-30
导语: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从事建筑行业的小伙伴大家都比较清楚,经常有项目会在外地或是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那遇到这种问题我们会计在做账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分析解答。
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免税?
答: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有关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会计类的相关知识的,敬请关注牛账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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