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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的抵扣联可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吗?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3826 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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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严抓的问题,就是以防有居心不良之人钻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应按上述规定单独装订成册,不可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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