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怎样做?
来源:牛账网 作者:hanquanquan 阅读人数:11426 时间:2018-12-24
跨年度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怎样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下,以收讫销售款项之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之日和开具发票之日中最早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改增以后,金融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范畴。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税法的程序性规定来看,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税法遵循的原则是,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因此,对于跨年度借款利息,如果取得的发票时间在汇算清缴期的下一年,应作为汇算清缴期下一年的支出税前扣除。
公司如何做税务处理?
1、公司一般账户的进出账,与基本账户的进出款项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一般账户除了不允许提现以外,与基本账户没有区别。
2、公司账户的款项进出,要划分收入性进账和往来性出入账。只有收入才纳税。往来款项不纳税。
3、只要依法核算收入和税金,不偷税漏税,就不怕税务局检查。
4、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不开票收入,也要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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