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个体工商户自主纳税申报指南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932 时间:2025-05-06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山东省税务局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纳税服务,大力推广自行申报纳税模式。为确保广大个体工商户全面了解并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行申报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山东省内所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含新办、变更及注销业户)均需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具体包括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 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的自然人或临时经营户
-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以外的个体工商户
二、主要申报税种及费率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5年阶段性减按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可免征
2.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7%(市区)、5%(县城、镇)或1%(其他地区)征收
4.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征收
5.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
三、申报方式及操作流程
(一)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推荐方式)
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官网
2. 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登录
3.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4.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申报表
5. 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
6. 通过银联、三方协议等方式完成税款缴纳
(二)手机APP申报
1. 下载"山东税务"APP或"个人所得税"APP
2. 实名认证后绑定个体工商户信息
3. 选择相应申报模块完成操作
(三)办税服务厅申报
携带以下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经营者身份证原件
- 近期的银行账户流水(需缴税时)
- 相关发票及费用凭证(查账征收户)
四、申报时间节点
1. 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按月申报(次月15日内),其他按季申报(季后15日内)
2. 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季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3. 年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特别提醒遇法定节假日申报期限顺延,具体以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新办个体工商户何时开始申报?
A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需办理税务登记,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领取发票前应进行税种核定。
Q2没有经营收入需要申报吗?
A即使零收入也需按期进行零申报,长期零申报可能引起税务关注。
Q3定额征收户需要自行申报吗?
A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后,系统自动申报扣税,但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标准20%以上的需主动补报。
Q4申报错误如何更正?
A电子税务局可自行更正往期申报表,期限为申报后3年内;超过期限需至办税厅办理。
六、法律责任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 未按期申报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 虚假申报追缴税款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构成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税务局已建立完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改正机会,但故意违法或屡次违规者将依法处理。
七、便民服务措施
1. 智能咨询服务拨打12366或通过电子税务局"鲁税通"智能咨询
2. 办税指引各办税厅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3. 培训辅导定期举办"纳税人学堂"线上直播课程
4. 银税互动纳税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信用贷款
请广大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服务,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注本文政策依据为截至发布日有效文件,具体执行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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