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马某、刘某、唐某三人筹备设立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马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元华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元华公司办公房屋一幢,月租金10万元。宏达公司成立后入住了该办公房并正常经营,后宏达公司和马某均未支付元华公司相应的租金,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8123 时间:2024-08-01


【单项选择题】发起人马某、刘某、唐某三人筹备设立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马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元华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元华公司办公房屋一幢,月租金10万元。宏达公司成立后入住了该办公房并正常经营,后宏达公司和马某均未支付元华公司相应的租金,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合同当事人为马某和元华公司,因此元华公司只能要求马某支付租金
B、由于宏达公司成立后未对该租赁合同进行确认,如果元华公司请求宏达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由于宏达公司实际已经享有合同权利,元华公司请求宏达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马某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该租赁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签订合同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宏达公司入住了租赁房屋,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元华公司请求宏达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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