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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一套商品房,持有比例分别为20%,20%,30%和30%。后甲打算去外地经商,于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此时丁得知主张优先购买甲的份额。对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229 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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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一套商品房,持有比例分别为20%,20%,30%和30%。后甲打算去外地经商,于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此时丁得知主张优先购买甲的份额。对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若丁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在同等条件下,丁可以优先获得甲的份额

B、甲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C、若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戊,此时乙和丁均主张优先购买并且协商不成,可以按各自份额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D、若甲曾经约定如果自己退出共有关系的,优先考虑将份额转让给乙,丙和丁对此表示默许的,此时约定优先,丁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E、丙得知后,打算以高于甲出让给乙的价格购买的,此时甲可以优先出让给丙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转让。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选项B、C正确。就选项E而言,因为丙的价格不属于同等条件下的,其是高于甲出让给乙的价格的,所以甲可以出卖自己的份额给丙,而不受限制。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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