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热点问答 | 本期热点涉税问答来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556 时间:2024-09-12
财税热点问答 | 本期热点涉税问答来啦!
Q1: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Q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Q3: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Q4: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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