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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6496 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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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脱贫攻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4 月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公告》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 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在脱贫攻坚中,一些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的各种捐赠,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过三年仍得不到全额扣除。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2《公告》主要亮点

1. 力度大。《公告》在扣除金额、计算规则、执行时间等方面均体现了不同以往的捐赠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公告》明确,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按照发生额据实扣除,不受年度利润12% 的扣除限制。针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情形,专门强调扶贫捐赠支出的扣除额不挤占企业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在政策执行时间上,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 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 年,2019 ~ 2022 年的四年时间内,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均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2. 指向准。《公告》紧紧围绕中央脱贫攻坚的重大部署,聚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直接指向目标脱贫地区,明确企业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享受据实扣除政策,并对目标脱贫地区具体列示,包括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 县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由于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问询或查阅。《公告》还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即便目标脱贫地区已实现脱贫,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据实扣除。


3. 可追溯。鉴于在2015 年11 月底, 党中央、国务院就作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为体现对不同时期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的公平处理,《公告》对2015 ~ 2018 年期间企业已经实际发生、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也给予了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为使企业尽快、便利享受到政策红利,对这一时期内企业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企业可一次性在2018 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3申报中需关注的问题

1. 预缴申报时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故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2. 汇算清缴申报可单独列示。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 年施行。2019 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国家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3. 追溯享受的申报需特殊处理。对企业在2015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 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参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某企业2015 年发生扶贫捐赠100 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 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 000 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 万元(1 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 万元。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规定,对2016 年9 月1 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 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30 万元(100+50-120), 无法在2015 年度税前扣除,2016年度、2017 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 年度汇算清缴时,2015 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 万元,由于在当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围内,可在2015 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 万元(120-50)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2015 年度尚有30 万元(100+50-120)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根据《公告》规定,此项金额可全额扣除,但申报时不再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而是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 列“调减金额”30 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4. 捐赠后需保存好相关票据。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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