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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对比契税暂行条例新增了哪些内容?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616 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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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这意味着之前的契税暂行条例将会作废,那契税法对比契税暂行条例新增了哪些内容呢?一起来看看吧。

 

契税法新增内容如下所示:

1.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2. 第六条: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第七条: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5.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6.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7.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契税法新增的内容是上述所有内容,希望对需要的学员有所帮助。对于契税法牛账网也有专业的课程,感兴趣的学员不妨了解一下吧,注册就送做账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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