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实操 > 税务热点 > 员工获得实物奖励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员工获得实物奖励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155 时间:2022-03-24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丹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当员工的工作绩效达到了一定标准时,很多企业都会通过发放实物奖励的形式以此作为激励。像类似的情况,很多财会人员不清楚如何给员工代扣个税,下面牛账网就跟大家讲一讲。

  问:保险公司为了激励营销员(代理制非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展业,规定营销员达到一定业绩情况下,给予营销员实物奖励。请问奖励给营销员实物,是否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实物奖励给营销人员,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实物奖励,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实物奖励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该项支出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员工获得实物奖励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小伙伴们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考证信息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可以帮您解决考证就业等一系列的学习难题,您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学习是一件需要毅力、需要耐力的事情,在会计这个行业,政策变化、知识更新都是较为常见的事情,因此活到老学到老并非夸夸其谈,为了让小伙伴们在学习的道路上顺顺当当,牛账网现推出税务资料免费领的活动,纯干货、纯赠送,赶紧看看吧。

资料一:真的可以做到报税不加班,不出错了!

资料二:增值税、个税、社保…网上报税申报流程(电子版分享)

资料三:刚毕业大学生,竟然不需要老会计带,原来是偷偷学习了这个

资料四:有会计证,但没有实操经验该怎么办?

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资料点击免费领取它就属于你哦。

+1

分享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内容来源于本站原创以及网络整理,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参考!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www.niuacc.com/zxswrd/159901.html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