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后剩下的如何缴纳?
来源:牛账网 作者:何承成 阅读人数:13719 时间:2018-05-17
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跨地区发生的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即应到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预缴的税款可以扣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整理。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时,实操中需要参照以下几点进行涉税处理。
(1)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要按照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进行预缴。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3)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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