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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57 时间: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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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会计同学看过来,对于“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想学习更多的知识点,今天我就给大家整理了“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一些税法上的处理方法,希望通过以下的的内容可以学到更多的知识,一起来看一看吧!

180天是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数180天内必须认证,认证当月必须申请抵扣(做账)。一旦做完帐,就没有时间限制了,你可以再以后的无限期内抵扣销项税。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让我们共同来回顾一下具体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详细的知识点都在上文说明了“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已经了解了,那么关于“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由于文章的篇幅内容有限,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总结这么多关于会计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学习更多税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可以咨询关注我们,领取更多会计实操处理的课程内容在会计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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