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项个税筹划,值得收藏!
来源:牛账网 作者:何承成 阅读人数:10909 时间:2018-03-26
1、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所以,公司可以适当通过建立职业年金账户,以便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通过通讯费、交通费等发票实报实销方式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部分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不需缴纳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以,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买手机,取得合法发票掩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通过取得交通费合法发票,掩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以减少低收入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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