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的区别包括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685 时间:2023-12-03
关于增值税“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的差异问题,是很纳税人都存在的疑问,企业是不是符合加计扣除的政策?主要是看是什么样的行业了,如果说你的公司是服务业,那就不叫加计扣除,那应是增值税加计抵减。那么增值税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对此问题还有疑问的小伙伴也别慌,小编整理好了相关解答内容,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增值税“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有啥区别?
一、增值税的加计抵减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增值税的“加计扣除”是我们国家给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一个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三、增值税中“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1、适用范围加计抵减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加计扣除适用于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
2、加计对象加计抵减适用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扣除适用于当期领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3、加计比例加计抵减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加计扣除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4、抵减/扣除方式加计抵减纳税人直接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扣除纳税人加计计算进项税额。
5、申报表填列加计抵减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至8行,反应其加计抵减情况;加计扣除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6、适用政策需提供资料加计抵减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7、政策执行到期时间加计抵减政策为2021年12月31日;加计扣除政策暂无。
8、核算要求加计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化;
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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