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如何规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10 时间:2023-11-20
关于对企业职工教育的经费内容处理也是会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的问题解答内容,并且对于这些费用的内容处理我们也是有很多的相关内容规定,因此我们在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内容整理的时候也需要了解相关的问题解答内容,然后才能进行全面的处理,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基数的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如果各位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来牛账网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老师将会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定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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