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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包括哪些计税依据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09 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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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具有广泛性,因此,很多企业都是会有印花税的缴纳的。比如,增资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等等,这些印花税的征收都是有一定的计税依据的。了解这些税收基础信息,是大家进行纳税申报的前提。那么,借款合同印花税有哪些计税依据呢?不知道的小伙伴也不要慌张,相关解答内容小编都已经整理好了,感兴趣的小伙伴赶紧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希望小编的解答内容能够帮到大家。

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一、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具体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国税地(1988)30号)

(3)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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